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何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6 14:43:57 231 人看过

从人身保险的立场来说,保险利益所对应的对象是投保人。新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人身保险中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应该是投保人,因为此时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相对应的保险利益的主体只能是投保人。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主要功能之一便是防止任何人借保险而获取财产的不当得利,但是基于“人身无价”这个理念,不论受益人领取任何数目的保险金,都不能视为是一种超过本来损害的不当得利,否则将破坏上述理念;至于有人可能担心,如果投保人不需具备保险利益,无异容许任何人皆能替不相干的第三人投保人身保险,可能产生极大的道德危险。

一、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

保险原则: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因此保险利益的确立十分重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并非都可作为保险利益,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一种确定的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财产或同财产相关联的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人的身体或生命;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不幸事故发生后所丧失的权益等。

(二)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能计(估)价的利益由于保险补偿是经济补偿或给付,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能够用货币反映其价值或进行估价,保险人才能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否则,无法实施保险职能。因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在数量上应该可以用货币来计量,无法定量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一般可以精确计算,对那些像纪念品、日记、账册等不能用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产,尽管它们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但不能作为保险利益,接受其投保。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人身无价,只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就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加以计算和限定。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可以确定为债务的金额加上利息及保险费。

(三)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必须是国家法律所承认的。只有法律上认可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所承认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例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由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等产生的利益,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等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例如,因贪污、走私、盗窃、偷税漏税等非法行为所得的利益不得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而投保,如果投保人为非法手段取得的利益投保,则保险合同无效。

(四)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经济利害关系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经济利害关系。这里的经济利害关系是指,因标的的存在、完好、健在,而使利害关系人获得经济利益,因标的的毁损灭失而使利害关系人遭受经济损失,即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而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是不能签订保险合同的。

二、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个人资产主要包括保险费、保单红利、退保现金价值、养老金、保险赔款等项目。然而,这些保险合同相关个人财产是否归入婚后共有财产,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除非保险合同或者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费、保单收益、现金价值、养老金都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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