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屿星光电线厂系无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证,从96年7月开始生产经营至今从未交纳国家税收的地下工厂,主要生产各型号的电线。
九九年五月十一日,福鼎市国税局稽查局接上级局转办举报信,该举报称:秦屿有家电缆厂,从九六年七月开始生产至今从未交纳国家税收,每年产值约有200万元,请求国税机关给予查处。案情就是命令,当天下午稽查局马上组成专案组,连夜赶往秦屿镇。
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的地图,专案组找到该厂,并摸清该厂的生产经营地点及仓库场所,马上对其进行监探,防止若走漏风声该厂转移库存货物,因天气已晚,专案组决定在控制该厂仓库后,于明天对其实施检查。第二天(五月十二日),为麻痹该厂负责人防止其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专案组佯称是技术监督局的,检查该厂产品质量问题,但该厂除有生产车间与仓库外,并无办公地点,专案组同志故意随口问道,你厂的产品合格证怎么没有。该厂负责人陈秋金下意识地马上回答,在工人宿舍里。工厂的楼上角落有一间工人宿舍,检查组在拿合格证明,该宿舍有两张办公桌,而且上锁的十分可疑,马上命令其开锁接受检查,果然,在抽屉里检查人员发现该厂仓管员所开具的出仓、进仓数据,这时,检查人员对其亮明税务稽查身份,并确认该厂属无工商执照,无税务登记证,无纳税的地下工厂后,在该厂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前提下,果断请示市局,并履行报批手续后对其仓库内的产品实施扣押。
通过对仓管帐的统计,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确定该厂两年多共实现销售收入2122440.08元,据此,稽查局作出如下税务处理决定: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十二条规定,对该厂追补增值税120,138.12元。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九条,对该厂未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罚款。
3、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责令该厂马上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4、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对所偷税款处0.2倍罚款,即24,027.62元。
至此,该厂交纳纳税保证金10万元,其余款项还在进一步追缴中。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觉得目前偷税手段日趋隐蔽,要作好税收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群众举报作用变得更加重要。在对企业实施稽查前,搞好外围摸底工作,知已知彼,巧妙稽查,取得有价值的资料,往往能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类似这种无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无纳税的地下企业,适当用好《税收征管法》赋于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可以保证税款查补后能及时、足额入库,并对违章人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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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以使税收收入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项制度。 税收保全制度具体表现为各类税收保全措施的实行以及征纳双方在税收保全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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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区别是什么?与税收强制措施有何区别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27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以下区别:1、两种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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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重庆在线咨询 2024-05-16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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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单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13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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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具体可采用哪些措施?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6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税收保全措施,具体可采用以下两种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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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和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如何处理?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0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两种不同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在税收实践中,这两种措施对打击偷税、抗税等行为以及维护《税法》的尊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应区别对待,不能混淆。(一)税收保全措施《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