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司违规发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4:00:13 67 人看过

高速公司违规发卡承担什么连带责任

农用车高速路上酿事故

2003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驾驶无牌无证无尾灯装置的农用车(车主为陈某)至福建省漳浦县赵*堡征收管理所收费站时,王某谎称该农用车是施工车,收费站工作人员便发卡让其驶入高速公路。该农用车行驶至同三线(闽)520公里处,与蔡某驾驶的丰-田旅行车相撞,造成包括驾驶员在内的5人死亡,其中一妇女系晚期妊娠妇女,另有两人重伤,在7名死伤人员中有五人为澳门居民。旅行车车损计人民币296425元。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农用车驾驶员王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庭上,农用车车主陈某称: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赵*堡征收管理所明知农用车不准上高速公路行驶而同意放行,应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赵*堡征收所称其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漳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称:收费员的发卡行为与本案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高速公司违规发卡承担连带责任

福建省龙海市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被告人王某被陈某雇工到工地开洒水车,事故发生之日,被告人王某受他人委托利用下班时间将肇事的农用运输车(车主陈某)驾驶到石码镇,其行为已不属于职务行为;且被告人王某明知农用车不能上高速公路行驶,还违章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负赔偿责任。

本案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漳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龙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漳浦县赵*堡征收管理所明知农用车不能上高速公路行驶,却发卡让农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其对被告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义务。该征收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发卡是属于在岗履行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赵*堡征收管理所承担。由于该征收管理所不具有法人资格,赔偿责任由其主管单位漳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是交通肇事农用运输车的车主,负有赔偿费的垫付责任。

处理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一般情况下,以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即负有相关交通事故责任者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农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而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明知这些规定,却违规发卡让农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负赔偿义务。本案中,交警部门未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漳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列为该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但鉴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工作人员违规发卡,以致发生了该起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判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漳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我国《民法典》有关民事赔偿责任规定的。据介绍,该法院是以计算该交通事故应赔偿的总数额的70%%来确定判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上述赔偿金额的。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被告人王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漳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9名原告赔偿费共计499845元。该案判决高速公路法人单位巨额赔偿在福建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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