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内容
(一)经过改革,简化并整合了境外直接投资所涉及的外汇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环节和政策,形成以登记为主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框架。
(二)取消前期费用核准,简化审核材料。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以下简称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可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三)取消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对外付汇核准和放款本息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在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后,银行可凭外汇局额度登记信息,为境内企业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四)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主体限制。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五)境外投资资金开始区分股权出资及债权出资。股权出资只能在发生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变动之后调回境内;债权出资可在办理资金汇出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资金调回。
二、带来的便利
改革前,企业办理境外投资项下所涉账户开立、资金入账、资金使用等均需经外汇局逐笔核准,政策改革后,如上图所示,企业只需在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后,即可到银行办理账户开立及资金汇兑手续,便利化程度大大提高。如企业办理债权资金调回,原未区分股权出资债权出资时,只能在发生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变动,并在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账户开立核准、入账核准后才能办理资金调回,政策改革后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直接到银行办理债权资金调回手续,无需到外汇局办理任何手续,大大节约了企业人力及脚底成本,同时业务办理时限由原来的十几天缩短到十分钟,也避免了企业可能的汇兑损失。
附:主要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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