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03:39 228 人看过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吉政办发(2008)10号

发布日期:2008-4-17

执行日期:2008-4-17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已经2008年3月21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省法制办二○○八年四月十四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必要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设定行政处罚时,给行政执法机关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但是,由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缺少制度控制、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个别人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等原因,导致出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能正确行使的情况。有的对同类违法行为不分情节如何,一律按上限罚款;有的针对不同身份的当事人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有的以从重处罚威胁当事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行政处罚背离了立法初衷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和经验,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十分必要。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目标和原则目标:通过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处罚种类、幅度,依法、科学设置行政处罚程序,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完善财政政策,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等途径,促进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确保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和公正。原则:

(一)依法行政。细化行政违法行为和实施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二)合理行政。细化行政违法行为和实施处罚种类、幅度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力求做到“过罚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利益损害小的手段实现管理目标,坚决克服为谋取部门利益而实施行政处罚的错误倾向。

(三)符合实际。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实施处罚种类、幅度应从本地经济发展和部门执法特点的实际出发,不能简单照抄照搬或敷衍塞责。在确定罚款幅度时应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差异。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任务

(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过于原则的设定,或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或处罚有具体幅度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都应做出细化的规定(对处罚数额较小、发生频率较低的处罚条款是否细化,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把由执法者个人或针对个案随机行使自由裁量权,改变为由执法机关事前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为此,一是要梳理依据。要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梳理清楚。二是归纳分析案例。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属地历年来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整理与分析,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影响等因素,进行数量统计和权重分析,划分出减少自由裁量幅度的处罚范围。三是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部门文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的落实。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回避等方面的规定。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要结合部门执法工作的实际,积极探索定期岗位轮换、实行行政处罚调查、审核、决定和执行相分离等做法,完善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适当提高进入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的标准,严把入口关。对原有文化程度低、业务能力差,不适合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整。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树立正面典型,加大教育引导,依法查处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追求部门利益或谋取个人私益而滥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逐步调整财政经费保障政策。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应由财政予以保障。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快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上缴的收费和罚没收入彻底与其支出安排脱钩。不得靠行政罚款解决经费问题。执法部门不准下达罚款指标,不得把罚款同部门或个人利益相联系,不得采取罚款留用或分成等办法调动执法部门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积极性。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要求

(一)按时限完成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一、二部主要法律、法规或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的细化和规范工作,2009年年底前完成全部由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条款的细化和规范工作。不断完善本部门、本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各项程序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制度。已经开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部门和组织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充实完善。

(二)加强工作监督。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监督,把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行政执法检查和依法行政考评的一项内容,对工作不力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或扣减相应分数。对不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按照违背合理行政原则进行处理。

(三)适时评估修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要及时对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或其他方面的制度进行评估修订,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定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法制部门要主动向本级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法律和技术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具体指导。财政、监察、人事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担负的职责,在完善财政政策、配合检查考评等方面抓好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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