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陶健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10:15 272 人看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山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军,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巫山县巫峡镇净坛路水运公司宿舍3幢1单元7—1室。2006年6月15日因本案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陶健(曾用名陶举健),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二学生,住巫山县巫峡镇高塘街4幢4单元4302室。2006年6月7日因本案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陶朝玉(系陶健之父),1964年10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巫山县国土局干部,大专文化,住巫山县巫峡镇高塘街4幢4单元4302室。

指定辩护人李行胜、陶朝刚,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0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陶健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饶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陶健及陶健的法定代理人陶朝玉及指定辩护人李行胜、陶朝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军与陶健相约到巫山县巫峡镇南三路高塘观旅社,假冒旅社老板敲开208房间,李军持刀威胁住在该房的赵兴海交出现金250元。李军将100元给陶健,并让其到楼下等候,将剩余的150元还给了赵兴海。李军离开房间时,又将赵的诺基亚手机一部抢走。所抢现金被陶健挥霍。现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

2006年5月的一天下午,陶健在巫山县城净坛路“网游天天”网吧厕所里,强行抢走巫山中学学生朱正秋的现金90元。现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

2006年6月4日上午,陶健在巫山县城净坛路“网游天天”网吧,要求巫山中学学生梁远平请其上网,梁说只有5元钱,陶健不信,在梁身上搜走现金20元;接着陶健又找巫山中学学生刘胡伟要钱,刘胡伟给了陶健5元钱后,陶健又强行在胡身上搜走现金60元;接着陶健又将巫山中学学生王贤龙喊进网吧厕所,强行抢走王的现金250元,在王的哀求下,陶健退还给王35元。陶健将抢得的赃款用于上网及其他挥霍。赃款现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军、陶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兴海、朱正秋、梁远平、刘胡伟、王贤龙的陈述,证人罗飞云、王静、陈绍刚、袁重钧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李军、陶健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陶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陶健于2006年5月和6月4日的抢劫,因暴力轻微,所抢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危害后果,也未影响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应认定为犯罪。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陶健在与被告人李军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陶健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亲属已将赃款退赔,并由公安机关返还失主,具有悔罪表现,可考虑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指定辩护人陶朝刚提出的被告人陶健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单独作案不认为是犯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5日起至2010年6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陶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由被告人李军退赔赵兴海诺基亚手机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永清

人民陪审员陈恢菊

人民陪审员熊善翠

二00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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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根据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 2、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3、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
    • 入户抢劫案件,入户抢劫包括那些案件?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22
      入户抢劫包括: 1、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庭院; 2、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盗窃行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