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既然质证是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的,那么当事人就主张提供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尚需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时,法官分配举证责任应就当事人的主张,其证据是否完整——证据是否具备三性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1、证据应具备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确定性。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它要求证据的形式和内容都要是真实的、是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在客观世界留下其印象或痕迹。当事人为证据其主张,首先其提交法庭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的,不是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而伪造的证据。审判实践中,当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官首先要向证人释明法律规定,要求其应保证作真实陈述,不得作虚假证词;当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时,法官均要向原告交待:因被告未到庭,原告应保证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交的证据都是真实的、合法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都是对证据真实性的基本要求。因此,对于证据的提供,当事人不仅要提供证据,还要确保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当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分歧时,则提供证据的一方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当然,需要相对方提供辅助性义务时,相对方应予提供,否则亦应承担不利于其的法律后果。如上述案例中,当对借条的真实性产生分歧时,原告李某应申请鉴定,证明借条中署名的真实性,而被告王某有义务提供其书写真迹用于比对。如果被告不予配合,则其署名虚假的主张则不能成立。
2、证据应具备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联系。与案件事实没有客观联系、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能成为案件的有效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主要的联系。一切倾向于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证据均为相关证据,否则不具有关联性。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官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范围时,应从证据的关联性入手,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与待证事实必须着或因果、因时间、或空间、或必然的联系等等。只有此类证据才能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
3、证据应具备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证据收集途径和方式要合法。证据的收集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用。
(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有7种。这些证据形式是立法机关总结了我国多年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古今中外民事诉讼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内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质证的要求,只有符合三性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依据,而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的最本质要求。因此,为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应从证据的完整性入手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历史和现状
举证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法时代。罗马法就举证责任确认了两个基本原则,其一是原告有举证责任之义务,它是无原告就无法官这一古老法则在证据法上的反映。其二是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则无之,即肯定者应负举证,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当时的证明责任制度已经比较健全,奠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
罗马法的举证规则在历经中世纪寺院法的演变之后,到了德国普通法时代确立了原告就其诉讼原因的事实为举证,被告就其抗辩的案件事实为举证的一般原则。
1883年,德国的优理务斯?格拉查(jlijsglaser)首次将举证责任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和客观的举证责任。主观的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诉讼活动,而不是只主张事实而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用证据以外的方法对事实作出证明,它强调的是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而不涉及到诉讼结果的问题。客观的举证责任要求法官如果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不得拒绝下裁判,而必须根据证明责任的负担确定案件的胜败结果。即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负担直接决定着案件裁判结果。
我国系大陆法系国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国举证责任确立的基本原则。随着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我国正式以专门法规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为我国诉讼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明确依据,亦为法官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依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强弱为裁判结果提供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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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什么?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8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同时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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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如何承担举证责任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14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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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否约定举证责任的分配?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03可以。 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举证契约,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应由何方当事人提出某些证据,或某一事实应由何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负担,或纠纷发生,应由何方承担证明负担,但此项约定应当符合经验法则、公平原则,并考虑证据的保持情况,且不得违背法律的明文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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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有哪些安徽在线咨询 2023-07-21关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后,首先应当确认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有效。原告作为债人行使债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