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划拨用地许可证办理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3 19:55:00 350 人看过

一、天津划拨用地许可证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包括:

a)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应取得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取得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核准、备案制的项目,应取得核准、备案文件;

b)用地应符合各行各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对于国家和地方尚未制定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国家和地方已编制用地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经专家论证的《节地评价报告》。

c)划拨用地范围内涉及原国有建设用地的,需取得划拨前确定权属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土地转用、征收的,需取得土地转用、征收的批准文件;

d)划拨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需取得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

e)项目用地原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或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用地,和拟用于居住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原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原件,涉及时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以及生态环境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复印件)。其中,对于需治理修复的,还应提供土壤污染效果评估报告(原件)、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及生态环境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复印件);

f)取得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份、位置示意图1份、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5份、SHP格式测绘成果电子光盘(测量采用2000坐标系);

g)已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完成供地前公示,公示期10日期满无异议。

h)以划拨方式供地: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天津划拨用地许可证办理的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53条、第54条

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49条、第50条、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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