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房产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9:12:57 382 人看过

一、军队房产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首先,按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相关规定审查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不论数量多少,凡军队房地产同地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的转移变更由总后勤部审批;《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报总后勤部审批;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综合上述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合同无效。本案中,如果单以上述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相关规定审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结果肯定是房产转让未经总后勤部审批,合同无效。其次,从《民法典》的角度审查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房产纠纷的解决途经

房地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一)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二)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三)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三、我国房产纠纷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是:

(一)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争议。

2、“明确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诉的相对方应该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没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确,就不能起诉和送达。当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

3、“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请求内容其内涵外延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清楚、明白、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即必须向法院说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及其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级别、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该院管辖。

从以上法律条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立案的标准为:

1、有适格的原告,即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也可;

2、有明确的被告,不要求有正确的被告(就是说,某人在法律关系上不是合适的被告,但原告就想告他,这也是可以立案的),并且被告真实存在(比如,你不可以告外星人ET);

3、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要具体;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这就有点复杂了,简单说,只能是民事案件,杀人放火的,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立案;管辖就更复杂了,一般是原告就被告,还有很多特殊的规定,这要看具体的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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