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21:30:51 478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促进人才流动和开发,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之间发生的工作就业权益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与其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未与其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因拒绝聘用相关人员而与之发生的争议;

(四)依法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事争议仲裁坚持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尊重个人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地位平等。

第五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接受主管单位的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仲裁机构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聘请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及专家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聘请公道正派、从事法律或人事等相关工作的资深专业人员担任专职仲裁员或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案情简单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章仲裁程序

第十条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市、区)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2日 17: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文章
  • 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文号:皖仲裁[2003]1号各市、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报经省政府同意,对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任海深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副主任:张良庆省政府副秘书长张耀文省人事厅厅长成员:陈贤忠省教育厅厅长唐承沛省科技厅厅长张勇省人事厅副厅长陈晓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程利民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2023-04-22
    464人看过
  • 浙江省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如何创新规定?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创新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产生积极影响有哪些?一、扩大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哪些人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我国法律政策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一般仅限于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等争议,对其他争议的受理标准从严掌握,即原则上不予受理。根据我省新制定的《条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适用本条例。二、调解协议书审查确认制度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反悔怎么办?根据新条例规定,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和企业可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确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出具仲
    2023-04-25
    224人看过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收费的复函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财综[2006]13号江西省人事厅:你厅《关于申请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收费和聘用合同鉴证收费立项的函》(赣人函[2005]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依照法律规定,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必须交纳仲裁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一百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我省也已开展了这项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意你厅对人事争议仲裁收取立案费和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另行核定。二、上述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事部门在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特此复函。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2023-06-06
    242人看过
  • 浙江省进浙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我省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来我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外省、市、自治区施工承包商和注册地不在我省的部属施工承包商。第三条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省外施工承包商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在我省的省外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浙江省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外施工承包商来我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先到建设工程所在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和填报《外省市进浙施工承包商登记表》,经审查后,一式五份报省城乡建设厅办理登记手续。核准进浙的省外承包商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暂住证》。第六条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㈠进浙施工负责人具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㈡有健全的组织
    2023-04-22
    422人看过
  • 从一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看人事争议
    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男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干部被申请人: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李某1987年任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商店经理。因经营管理不善,引起经济纠纷,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1989年李某经**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理徐某同意,去北京经商偿还单位损失。1990年2月17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决定给李某党内除名,行政开除干部队伍,但行政部门未履行开除手续,也未通知本人。李某本人不知此事,仍然为公司工作,并于1990年12月25日给公司偿还欠款11.1万元。1991年-1996年李某因病治疗未与公司保持联系,1996年6月李某病愈后要求回公司复工复职,公司不同意。李某开始上访,公司于1996年6月27日作出了《关于李某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认定李某属于自动离职。李某不服继续上访,公司于2000年6月、2002年10月,分别做出了《关于李某上访处理决定》和《关于李某上访案件的复查
    2023-08-17
    87人看过
  •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如何?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钟裁在性质上是相同的,都属于行政仲裁的范畴,但两者又有区别:(1)管理对象不同,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在受案范围上有所不同。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处理工人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主要处理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2)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在仲裁过程中,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范。劳动争议仲裁主要适用国家有关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人事争议仲裁则主要适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及人员构成也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员是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组成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和人员的配置是按照《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运作的。
    2023-06-10
    272人看过
  • 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庭组成和仲裁参加人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仲裁员。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法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在仲裁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更换,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继续参加仲裁活动,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行为有效。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死亡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一到二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
    2023-06-10
    414人看过
  • 墨江建成标准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
    为快速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提高仲裁办案效率,墨江县人社局建成了普洱市县(区)级首个标准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标志着墨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向标准化、规范化迈进了一步。新建成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包括庭审大厅、仲裁员办公室两个独立功能间,其中庭审大厅内设仲裁员席、书记员席、申请人席、被申请人席和旁听席。大厅内安装有两个高清监控摄像头,仲裁桌和仲裁员座椅均按法院审判庭法官桌椅的标准规格制作,书记员席也按法院审判庭相应规格单桌单坐设置,并配备书记员专用电脑,仲裁员席背景墙上方悬挂仲裁标志。庭审时,该大厅可同时容纳30人参与旁听。截至目前,墨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7件,仲裁6件,裁决金额6.12万元。
    2023-06-06
    424人看过
  • 江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后年全覆盖
    10月27日上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在南昌签署备忘录,部省合作共同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并明确人社部将在促进城乡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对江西给予指导和支持。【扩大就业】2015年前将建立50个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备忘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江西省政府将在扩大就业方面加强合作,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体系和创业服务体系。人社部将加大对江西省就业资金支持力度,支持江西省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就业资金使用范围。同时,加快推进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中心城市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整合和服务实体建设,建立功能完善、城乡统一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指导江西省制定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在中部地区率先建立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另外,加快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将共青城开发区列入
    2023-06-10
    182人看过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9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45元。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5元调整为315元。三、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
    2023-06-09
    201人看过
  • 吉林省消费争议仲裁办法[失效]-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日期:1989-7-7执行日期:1989-7-7第一条为了及时解决消费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消费争议即我省境内有偿取得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所接受的生活服务。其商品单价或单项服务收费价格在七千元以内(含七千元)的争议。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的消费者协会设专职仲裁员、书记员若干人受理消费争议仲裁事宜。消费者协会可以聘请法律工作者和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任兼职仲裁员,其职责与专职仲裁员相同。第四条消费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向消费者协会申请仲裁。消费者协会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仲裁。第五条申请仲裁的消费争议,由销售服务地的消费者协会管辖。法院已受理的消费争议,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第六条消费争议仲裁由仲裁员二人和消费者协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
    2023-06-07
    480人看过
  • 什么是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具有哪些特点?
    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人方式。我国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人事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属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仲裁机构都应当受理;对方不提交答辩书或不出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这与民商仲裁实行双方自大愿原则是不同的,因为在人事管理中,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很难出现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仲裁的情形,实行单方申请更有利于保护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等等。(2)机构独立,一级仲裁。仲裁机构的相对独立是保证仲裁公正性的基础。机构的相对独立,一是指仲裁委员会相对独立于设立它的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
    2023-06-10
    466人看过
  • 新法规定下的人事争议仲裁
    一、仲裁机构首先,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似,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设立在各地的人事行政部门里面,一般也是人事局局长兼任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其人员构成成分基本上秉承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精神,可以说同样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是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有一个非常大的区别,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根据行政区划来设立的,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不是根据行政区划来设立。所以,理论上同一个区县可以有多个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一个都没有,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则有且只有一个。其次,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案件的范围也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规定,比如中央直属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则在人事部仲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形划分其市县之间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超越范围受理的应移动
    2023-04-12
    96人看过
  • 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
    《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理工作,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依法对污染源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和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收费管理,以及处理污染事故、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逐步增加对环境监理工作的投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环境监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四条环境监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环境监理工作。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环境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环境保护法
    2023-04-24
    194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专门性的人事仲裁机构居中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为,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的方式。 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 更多>

    #人事争议仲裁
    相关咨询
    •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收费标准表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2-29
      1、按件收费收取 (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 (2)法律文书:600元-2000元之间; (3)律师见证:2000元-10000元之间; (4)代办公证:1500元-3000元之间。 2、民事案件收费 (1)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一审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
    • 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区别吗,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04
      一,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区别,但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是一回是,都是指劳动关系里的人事争议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的区别: 1,受理案件范围不同: (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和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
    • 北京市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5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不同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与机构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具体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
    • 浙江劳动争议仲裁的话一般要多久?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8
      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迟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
    • 什么算人事争议仲裁
      山东在线咨询 2024-08-24
      一、什么是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 指由政府指定的第三者-----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对人事关系以及人事关系有关的争议做出公正裁决的行为。人事争议仲裁既具有司法性,有具有行政性,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行为。但人事争议仲裁不是行政行为。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