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债务必须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7:41:35 346 人看过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当企业债务发生后,合伙企业应先以合伙共有的财产承担债务。相应的,其债权人也只能先向合伙企业提出求偿要求,在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完毕前,债权人不得就其债权直接向合伙企业的任一或多个合伙人求偿。

各合伙人的财产集中起来后就形成了合伙企业相对独立的财产,这种财产及由此产生的债务已与合伙人相分离,合伙企业是以这一财产直接对债权人承担偿付债务的义务,非到企业财产资不抵债时,这种债务不能向合伙人连带;交易相对人与之交易的是合伙企业而不是某一合伙人,在企业财产未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只是债务履行的一种保证而不是债务本身,故债权人无权直接向合伙人追索。必须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债务,不足部分才可以追究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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