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安置房用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因此,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应视同销售处理,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某企业以自己使用过的小轿车投资入股另一企业,是否要交增值税?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由此可见,上述投资行为视为一种销售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如果该企业的小轿车是低于原值投资入股则免征增值税,否则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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