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申请鉴定;2)医疗事故纠纷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个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3)医疗事故纠纷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对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要求是什么
(一)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三)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四)鉴定会由医学会组织召开。
(五)医学会在鉴定专家、双方当事人到会后,首先核对专家编号无误,然后宣布会场纪律和鉴定程序。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六)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专家鉴定组组长。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鉴定组组长。
(七)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方;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八)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根据鉴定结论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生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九)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4)和(8)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十)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十一)由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十二)鉴定会结束后,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鉴定,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鉴定书送达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程序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将鉴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十三)医学会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
(十四)当事人对鉴定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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