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加快解决户籍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现就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标准
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从2015年起,在现行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基础上,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标准调整至2013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29434元/年)。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二、提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与市场租金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租赁补贴标准,支持保障对象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需求。
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从2015年起,将补贴标准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提高至25元。住房租赁补贴各项计算系数详见附件2。
自本《实施意见》实施的次月起,已实施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按照本《实施意见》标准计发租赁补贴。
三、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方式和租金支付比例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并公布。
对承租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对象,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收租,不再发放租金补助。分档租金标准详见附件3。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计租。
自本《实施意见》实施的次月起,已签订《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家庭,按照本《实施意见》标准计收租金。
四、从化、增城市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月日起实施。《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办〔2013〕3号)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可支配收入限额标准
2.住房租赁补贴各项计算系数
3.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标准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可支配收入限额标准
保障对象
家庭组成
(人口数)
家庭规模调节系数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元)
家庭可支配收入总限额(元)
年可支配收入
限额
月可支配收入
限额
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
1.2
35321
35321
2943
2
1.1
32377
64755
5396
3
1
29434
88303
7359
≥4
0.9
26491
105963
8830
2.住房租赁补贴各项计算系数
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其中:
一、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超生子女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满5年的不计入该家庭实际人口)。
三、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
四、收入补贴系数:
(一)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补贴系数为1.3;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15600元的,补贴系数为0.9;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5600元、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补贴系数为0.7;
(四)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35321元的,补贴系数为0.5。
五、区域补贴系数:
(一)户籍地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1。
(二)户籍地为白云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0。
(三)户籍地为黄埔、萝岗、南沙、番禺、花都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9。
3.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标准
一、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10800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2。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0800元,低于或等于15600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3。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5600元,低于或等于20663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4。
四、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0663元,低于或等于24795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5。
五、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29434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6。
六、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9434元,低于或等于35321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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