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第二条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五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依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仲裁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仲裁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作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的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接收人应在复制件上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或签此字样。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并由当事人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原件还是复印件,接收人和提交人应在收据上签名或者盖章。收据一式两份,仲裁委员会与提交人各持一份。
二、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第十三条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四条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为查证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的真伪,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十六条被诉人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申诉人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员会认可。
第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延长举证期限或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可以中止计算仲裁期间。
第二十条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仲裁委员会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二十一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员会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四、质证
第二十二条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仲裁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二十四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并经仲裁委员会许可。证人在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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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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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审查哪些证据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26⒈相关单位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⒉相关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⒊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⒋相关单位或者司法单位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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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收集劳动争议调解证据有哪些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31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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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应该收集哪些证据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9附件一、开除纠纷1、开除处理决定书;2、被开除者错误事实的证据;3、开除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企业负责人的意见,职代会的讨论决定、工会的意见、及是否书面通知本人的证据)。附件二、除名纠纷1、除名处理决定书;2、旷工的事实依据,劳动者的原始考勤记录;3、除名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材料(职代会的讨论、工会的意见及是否书面通知本人);附件三、辞退纠纷1、辞退处理决定书;2、被辞退者违纪的事实依据;3、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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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不作为劳动争议证据的有哪些湖南在线咨询 2021-12-25口头协议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的证据对方不承认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口头协议的内容。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等。 必须核实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如果真的很难提交原件或原件,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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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上诉需要哪些证据,劳动争议上诉需要提供湖南在线咨询 2021-10-23发生劳动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责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由使用者掌握管理的,使用者应提供的使用者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