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标的额的变更减少可以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9 19:10:59 253 人看过

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标的额的减少是可以的,只要是在案件最终的判决前,其诉讼标的额都是可以变更的,此类标的通常都是双方即使经过了很长时间的协商之后也不能达成一致,故此只能由法院判决,根据规定,该标的额是不能比纠纷的数额高的。

一、合同标的额多少以上选择仲裁比较合适?

仲裁跟法院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两种并行的途径,两者选其一,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仲裁,也可以事后签订补充协议。仲裁法并未对仲裁的标的额有过限制,因此仲裁合同金额,这个是没有上限的,而且,仲裁的标的额大致高于110万的时候,仲裁费就低于法院的诉讼费,且在此往上标的额越高,仲裁费就比法院越低,

二、为何要选择仲裁?

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无论国内或国际上,仲裁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其原因在于仲裁具有独特的优势:

1、当事双方自愿,自由选择的权力更多,具有很大的灵活度和自由度。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使用的语言和适用何种法律,可聘请任何人士为仲裁代理人等。

2、专家断案。仲裁员队伍是由法律、国际贸易、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和经济贸易的专家组成,对所争议问题由学有专长的人士进行仲裁,充分保证了裁决的准确性和解决纠纷的质量。

3、信息保密。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妨碍其正常的商业运作。

4、一裁终局。仲裁后,当事人不能再要求变更裁决书或再提起诉讼,对解决纠纷有确定性。

5、广泛的执行力。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同时,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仲裁裁决书可以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均可在香港、台湾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得到认可、执行,快速、有效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申请仲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以及联系电话和被诉人(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申诉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明确委托权限有无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和变更申诉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权利。

除此之外,还需要提供仲裁协议或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必须携带原件供核对);身份证明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企事业证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由于司法审判是需要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的,处于对成本的考虑可以知道,并非是所有的有争议的都适宜提起诉讼。只有那些诉讼标的额本省是比较大的情形下,提起的诉讼才对自己最有利,否则即使赢了官司也会导致自己受到其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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