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05 16:59:19 485 人看过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8号)和《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外金[2008]24号)精神,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探索建立农业风险保障和灾害损失补偿制度,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现就2008年全市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稳定农业生产、减少受灾损失、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增强农民防范风险意识;逐步扩大保险品种,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统一保险条款费率,规范农业保险工作流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做好保险理赔,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取得实效,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服务。

二、具体要求

(一)主要险种。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品种有: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包括水稻、小麦、油菜等,参保面达100%(水稻、小麦保险面积以粮食直补面积为依据,油菜保险面积以油菜良种补贴面积为依据),各市(区)在8月15日前完成水稻保险任务,在12月10日前完成小麦、油菜保险任务;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包括能繁母猪和奶牛,对符合投保条件的要实行应保尽保,参保面确保达100%,各市(区)在8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分别完成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任务;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包括有一定规模的经济作物、养殖项目、设施农业及其他高效特色农业项目。对设施大棚面积连片20亩以上、日光温室、智能温室及棚内经济作物保险,参保面达40%以上,各市(区)在11月底前完成设施大棚及棚内经济作物保险任务;同时开展农机具保险(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试点工作。

(二)保障程度。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费率为5%,每亩保费15元,保险金额每亩300元;能繁母猪保险费率为6%,每头保费60元,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奶牛保险费率为6%,每头保费240元,保险金额每头4000元;其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品种按市场价格的60%左右确定保险金额。高效设施农业其保险费率按《泰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蔬菜大棚保险条款及其附加险条款》执行。为鼓励农民参保,应建立无赔款优待制度,对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高效设施农业连续参保未发生理赔的农户实行自缴保费优待制度。

(三)保险责任。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主要种植业、主要养殖业和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按《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外金[2008]24号)和相关的《保险条款》精神执行。

(四)参保对象。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试点的覆盖范围,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积极作用,将农业保险试点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引导农户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各市(区)在做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组织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鼓励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园区、农机服务组织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集中投保。

(五)保费补贴。对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80%.其中:中央和省财政补贴60%,市财政补贴3%,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17%,农户承担不高于20%.对能繁母猪保险,原则上财政补贴80%,其中:省财政补贴3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的县,省财政再增加10%的保费补贴),市财政补贴10%,市(区)财政补贴40%,饲养户承担20%.对开展的奶牛保险和经济作物、养殖项目、设施农业及其他高效特色农业项目保险,省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10%,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30%,农户承担不高于30%.为鼓励各地加快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市政府按全市当年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保费总额的2%安排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奖励资金。

(六)运行模式。全市农业保险统一采用联办共保模式,由各市(区)政府与市(区)人保公司实行6∶4联办共保,并签订协议。保险业务由市(区)人保公司按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农业保险险种条款、基准费率设定、保险责任、定损理赔办法、风险分担机制的实施方案由市人保公司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农业保险管理费用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承保、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农业保险具体的管理费用标准和出险查勘程序、资金赔付管理等仍按泰政办发[2007]239号《通知》精神执行)。为保证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承保额,及时将管理费用划拨至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他用。

(七)巨灾风险准备金。从2008年起,市和各市(区)政府及保险经办机构都要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

1.市(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主要来源:①本级政府预算安排。本级预算原则上按照本地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10%的比例安排;②上级财政部门的保费奖励;③由市(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④可以用于市(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的其他资金。

2.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仅指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的主要来源:①各市(区)按当年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保费收入的10%上缴;②按市(区)实际上缴保费收入的50%,由市级预算安排;③在市(区)保费上缴和市级预算安排资金到位的前提下,省财政按市级预算安排资金金额给予的等额补贴;④可以用于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的其他资金。

3.保险经办机构按补贴险种当年经办机构保费收入(经办机构承担责任40%的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从2007起,保险经办机构除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的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费用外,其理赔后的农业保险结余资金均不得作利润处理,要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八)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市和各市(区)财政部门统一建立农业保险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特设专户,单独建帐,封闭运行,滚存使用。市(区)农业保险资金的支付次序是:①市(区)政府按保费总额(主要种植业、主要养殖业、其他种植业、其他养殖业和高效设施农业等)确定的比例支付保险公司管理费用;②按剩余保费总额的40%将保险费收入转入保险公司基金专户;③市(区)按当年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保费总额的10%上缴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④根据受灾情况按保险协议约定予以赔付。农业保险资金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使用,并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九)巨灾风险赔付。发生农业巨灾超赔时,政府应负担的超赔部分原则上各项资金偿付次序依次为:当年保费收入、市(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含市(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不足部分,市(区)可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动用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

三、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农保办负责农业保险的政策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和情况综合等工作;农经、农业(含畜牧、农机)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积极参与农业保险承保险种、面积核实和核灾定损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抵御灾害风险;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巨灾风险准备金和保险赔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农业保险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专项审计,确保农业保险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作用;保险部门要把办好农业保险作为服务“三农”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具体承担农业保险条款设计、保费收缴和定损理赔等职责;金融、税务、气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把政策交给群众,使广大农民对农业保险险种、保费金额、保障程度和保险责任等明确知晓,正确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保,进一步促进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市(区)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应于2008年7月20日前报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后每月汇总上报农业保险试点业务开展情况。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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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放产假的通知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0-18
      产假最多17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80天。法律规定:《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生孩子的夫妇,女性享受80天的奖励假期,男性享受15天的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