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人需要跟着去吗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并非总是以对方当事人亲自出席为前提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当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来维护法定义务人权益时,如果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话,则不仅应请示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本人直接参与,也需邀请他们所在的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派遣人员协助进行;但若被执行人转变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的话,那么起码得让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自到达现场。在此过程中,执行员务必对所执行的查封、扣押财产编制详细的清单,并在现场有见证人签名或是盖章确认之后,向被执行人交付一份审阅。因此,可以理解为,只有在执行查封、扣押财产这一操作环节时,才有必要使当事人在场,而诸如冻结储蓄帐户、查封财产意义上的其他强制执行措施,通常并不要求被执行人亲自在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二、申请强制执行是否需要交费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交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人需要跟着去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n(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n(二)申请保全措施;\n(三)申请支付令;\n(四)申请公示催告;\n(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n(六)申请破产;\n(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n(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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