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人口办理计划生育管理手续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0 20:13:08 273 人看过

1.外地的育龄妇女来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或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有工作单位的除外,下同)离开户籍所在地异地3个月以上的(以下简称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办理暂住登记。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街、乡计划生育办公室)。

2.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须凭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向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领取《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3.暂住人口领取《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向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申请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4.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查验暂住人口本人申请和《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方可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5.接收暂住人口从业或居住的单位和个人,须与暂住人口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依法签订责任书,按责任书的规定,负责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避孕节育服务工作。

不履行责任书的,按责任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6.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街、乡计生办)办理登记。7.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

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处罚尚未执行完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09: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计划生育相关文章
  • 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办理对象
    办理《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是流动成年育龄妇女的义务。其发放对象为18——49周岁的非苏州户籍育龄妇女。办理后可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1、孕环情监测(一年2次)2、上(取)环、皮埋、结扎3、人工终止妊娠术4、基本避孕药具5、生殖道感染普查(RTI,两年1次)以及享受苏州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有效证明之一。此外,在苏州首次自觉落实一种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给予一次性奖励(皮埋:100元,上环:200元,结扎:500元)。在办理户口迁入时,作为计划生育证明之用;也可以用于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明、生育联系单;作为免费提供优生健康券(参加苏州生育保险的对象)依据。
    2023-05-29
    291人看过
  • 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下列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一)户籍不在我省,在我省内居住30日以上的;(二)户籍在我省,在省外居住30日以上的;(三)户籍在我省,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在省内城市的其他区或者者乡(含镇,下同)居住30日以上的;(四)离开户籍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未满30日,但已经怀孕的。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上学、出差和在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以及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况除外。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交通、建设、民政、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2023-05-29
    363人看过
  • 海淀区计划生育现居住地为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管辖范围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育龄人员。第三条以现居住地为主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以现居住地管理为基础,比户籍地管理为辅,以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为依托,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同住同管。第四条现居住地的管理范围按行政区划界定。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小区,按照《海淀区将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实施方案》(海国土房管字[2002]87号)精神,由当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明确相应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进行管理。第五条属地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常住人员应当接受本地区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指导和
    2023-06-08
    172人看过
  • 计划生育一孩生育证办理
    1、办理程序: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对象应到男女一方的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的意见,乡镇人口计生办办证。2、相关资料:结婚证、男女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若有一方属本县跨乡镇的必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婚育情况证明;属跨县级及以上的必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婚育证明。计划生育证和准生证是一样的吗是计划生育服务证和准生证是一样的。准生证一般指的就是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是集准生证、查环等功能为一体的证件。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
    2023-08-04
    488人看过
  • 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一)省外公民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二)本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县、市暂住的人员;(三)本省各县、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到本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镇或到由本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纳入管理地区暂住的人员。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策指导和总量调控的要求,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领导,协调计委、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防疫、计划生育、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暂住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检查等管理工作。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谁带队,谁
    2023-05-29
    301人看过
  • 收养手续办理过程中如何审核计划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但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县、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以及收养人与县、乡(镇)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二)患有不育症并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育症证明和县、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三)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放弃生育,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收养人与县、乡(镇)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四)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如无生育能力,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以及县、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证明》,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五)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孩子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
    2023-05-05
    271人看过
  • 计划生育归哪个部门管理
    1.计划生育归计生办管。2.县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XX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XX县计生委;镇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X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XX镇计生办;乡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XX乡计划生育指导所,简称XX乡计生所;他们都是国家计生部门的正式单位,可以在辖区内办理相关业务。
    2023-03-20
    80人看过
  • 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
    甲方: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乙方: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组(单位)????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零孩夫妇女方)为了加强人口计划管理,规范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三部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合同:一、甲方权利、义务1.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使乙方了解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2.审查乙方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为其免费登记发放《一孩生育证》。3.免费为乙方提供生殖健康检查服务。4.在乙方妊娠期间和生后三个月内,指定乡、村(单位)计生工作人员每月对其随访,防止选择性别的妊娠、人工终止妊娠和弃婴等现象的发生。乙方生育一孩后,凭《一孩生育证》、《出生
    2023-06-08
    245人看过
  • 出国育龄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协议范本
    单位姓名性别年龄职别出国性质出国期限婚姻状况生育情况本人离校前已接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在离校期间,自觉用计生政策、法规约束自己的生育行为,遵守以下条款:1.夫妻双方系初婚未育者,意在国内生育的;或未婚者在离校期间结婚(指双方为初婚),意在国内生育的,需在女方妊娠两个半月内,男女双方各自与本单位联系,办理一胎生育指标。2.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再婚者,符合二胎生育政策,意在国内生育第二胎的,必须提前与所在单位联系,经单位严格审核离婚证件等,申办二胎生育指标,不能造成先孕后申请的情况。3.发现计划外怀孕二胎,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4.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缴纳社会抚养费,接受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5.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各存一份。本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领导(签
    2023-05-31
    383人看过
  •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
    2023-05-10
    303人看过
  • 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模式催生新机制
    今年5月,市委市政府特别向市人口计生委发出表扬信,嘉奖市人口计生委“谱写了我市人口计生事业发展的新篇章”。继2008年之后,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获综合考评全省第一,摘得“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市”奖牌。同时,我市城市和流动人口考评成绩获得全省第二,连续7年荣获“全省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市”称号。我市深入开展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在计划生育舆论引导、健康服务、生育管理等方面强化工作举措,切实提高人口控制效果,确保了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落实人口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强化B超源头管控,实行分类管理和专项考核;深入实施关爱女孩工程,积极营造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组织县、区深入开展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有力打击和震慑“两非”行为,使出生人口性别比逐年下降。我市推出了方便群众办证新举措,全面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023-05-08
    409人看过
  • 哈尔滨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哈尔滨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2023-05-09
    220人看过
  • 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条例
    (1989年10月14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1990年3月3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3月3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1999年5月28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
    2023-05-10
    344人看过
  •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婚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凡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含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者、离婚、丧偶者、未婚收养者),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第三条《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与《服务证配套的《扣缴计划生育服务证通知书(以下简称《扣证通知书)、《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以下简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文书,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省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以及落实节育措施记录、检查记录等专用章仍沿用省统一的式样。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印(刻)制《服务证、专用印章和相关文书。第四条《服
    2023-11-27
    442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计划生育
    相关咨询
    • 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续的程序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0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一、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2、结婚证; 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属未育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生育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生育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①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
    • 成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方面应办理哪些手续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4-12
      成年流动人口在外出前和到达现居住地后,在计划生育方面应办理哪些手续 成年(指18周岁以上)流动人口外出前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服从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人口生育证明办理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 2、流动人口夫妻持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本人页、变更页、首页); 3、双方身份证,原件、
    • 计划生育的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手续有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25
      是有这样的规定的:当事人不符合当地的计生政策而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如下规定办理户口落实手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办法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7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
    • 办理计划生育手续都需要什么材料?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4-04
      在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办事所需证件: 1、本人(女方)户口本 2、本人(女方)身份证 3、结婚证(任意一方的均可) 4、一寸照1张(可有可无) 程序: 1、先带着所有证件,到户口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居委会(或社区)。 2、办好以上手续后,再带齐所有证件,到户口居住地所在的计划生育办公室。 3、你所居住的街道居委会或者政府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联系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