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0:06:08 377 人看过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养老[2001]51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监狱管理局,水利部驻豫事业单位: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已有17个省辖市、106个县(市、区)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了对各地的试点工作逐步进行完善和规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数包括:机关在职工作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龄工资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活工资部分)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工资变动情况,定期调整缴费基数。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比例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职工工资、离退休费等增长变化情况,报经当地政府批准、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按规定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原则上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从2001年12月1日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低于3%的,一律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3%,高于3%的不再变动,并以此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此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并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承。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来源。单位缴纳部分,暂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筹集,按月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与发放

(一)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未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的部分,仍由原渠道支付。

(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暂按国家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算办法计发。

(三)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养老金全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发放。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批

(一)凡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含因病等提前退休、退职),应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确因部门间职能划分尚未明确的地方,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要对上述人员的退休、退职手续严格按照国家、省现行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由原单位安置,待其符合条件后,再将其养老待遇纳入统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养老金。

(二)职工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后,由单位填写领取养老金申请,并携带有关手续和本人档案,报社会保险办机构审核养老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批准退休、退职的次月起支付养老金。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办理有关职工死亡待遇和遗属领取手续。对瞒报、冒领养老金的单位和个人,除如数追回冒领金额处,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办理基金转移手续;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为个人帐户储存额。

(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已经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按照调入单位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尚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暂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待调入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和基金转移手续。

(四)企业职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公务员调入企业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养老金计发办法均按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不断完善规范,巩固试点成果。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金征缴,努力做到应收尽收;要确保参加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出现拖欠;要积极推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三)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规范和完善,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好准备。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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