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阐明公证人对当事人举证充分与否享有的自由裁量权,笔者先引用两个案例:案例之一:一对德国的夫妇在中国的某家医院产下一子,向中国某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出生公证,公证人依照以往一贯的办证思路,告知对方只可办理间接公证,即证明出生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而无法直接公证,原因是该当事人户籍不在中国,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与要求办理的公证的举证要求不符;案例之二:在办理一个继承公证案件时,公证人要求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的相关证明。继承人感到困惑不解,据被继承人自述,从未见过出生于清朝年代的祖父祖母……
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案例很能说明公证当事人证据举证充分与否的问题。对案例一,笔者认为德国夫妇的公证申请完全可以受理,并且应当直接予以公证,这是因为,在国际化进程越来越加快的今天,此类公证已完全没有必要套用户籍地主义,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已经完全满足了公证的要求。既然婴儿的出生证上清楚地反映了他的出生地、父母,那么直接作出出生公证书应该是完全有依据的。对于后一个案例的举证要求则可以一分为二来看:如果被继承人的年龄已经八九十岁,要求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情况确实有困难,可以要求被继承人同辈中仍然健在的人作证,同时继承人也应予以确认;反之,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年龄尚轻,继承人则应当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生存情况,公证人还应当在被继承人的户籍、人事档案中加以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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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举证不充分情况下,公证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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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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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通过公证形式公证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26他人的财产可以公证。公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双方自治意愿的,可以公证他人财产。公证程序: (一)当事人应当准备个人身份证明、财产所有权证明和双方协议; (二)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 (三)双方配合公证人完成公证谈话记录并签字; (四)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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