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5 07:53:03 344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第三章公证业务

第四章公证管辖

第五章公证程序

第六章公证文书的效力

第七章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行为,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尊重事实,遵守法律。

第四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公证员执业,应当遵守法律和执业纪律,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六条公证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员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第七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

公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八条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或决定。

第九条公证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公证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取得公证员执业证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公证员是指通过国家组织的公证员资格考试或考核,取得公证员执业证,在公证机构专门从事公证业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实行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登记、执业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执业注册的,不得执业。

实行公证机构登记和执业公证员的年检注册制度。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不得办理公证事务。

第三章公证业务

第十二条下列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一)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

(二)委托、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财产的分割、赠与、转让、租赁,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四)赡养、遗赠扶养协议;

(五)股票、债券的发行、上市、转让;

(六)票据的背书、拒绝承兑、拒绝付款;

(七)拍卖、招标、投标、评奖、开奖;

(八)债务的担保;

(九)城镇房屋的继承、买卖、赠与、抵押;

(十)婚前财产登记、夫妻财产约定;

(十一)收养关系的成立、解除,亲子认领;

(十二)其他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下列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二)公民的出生、生存、居住、死亡、身份、学历、经历、职务、职称、婚姻、亲属关系、国籍、曾用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法定代表人资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信或经营状况、债权债务情况和财产的清点、评估、清算;

(四)合同或者其他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五)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的关系;

(六)不可抗力事件;

(七)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

第十四条下列行为、事件、文书,一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应当公证:

(-)国有企业的租赁、联营、兼并、产权出售及拍卖;

(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下列行为、事件、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四)政府采购中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分期付款协议;

(六)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彩票的开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证的其他行为、事件、文书。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议;

(二)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第十七条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第十八条对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提存公证。

第二十条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一)认证事务;

(二)遗产的清点,遗嘱或者其他文书的保管;

(三)样品封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符合国际惯例的与公证有关的事务。

第四章公证管辖

第二十一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地或者事件发生地公证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的不动产,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就同一公证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的,由最先接到书面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公证,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的公证机构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证机构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五章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委托、声明、赠与、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收养等与公民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事项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二)当事人对申请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公证员办理公证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该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该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该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公证员的回避由公证机构负责人决定。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证工作中的辅助人员。

第三十条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在公证文书批准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申请公证的事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义的,公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举证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接受申请人的委托,调查取证。

第三十二条公证员凭公证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和公证员执业证,可以就公证事项进行调查,查看有关的档案、材料,进行现场勘验。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

第三十三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在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证。疑难复杂、申请人举证不足或者需要调查核实的公证事项,出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工作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公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

(二)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事实。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办理公证:

(一)因申请人的原因致使公证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出证;

(二)公证文书生效前,申请人撤回公证申请;

(三)申请人死亡或者申请公证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继续办理已无意义。

第三十六条公证机构负责公证审批的人员批准公证文书的日期为出证日期。公证文书自出证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公证文书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到公证机构领取有困难的,可以由公证机构邮寄送达。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领取公证文书,应当在公证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八条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

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责成公证机构撤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公证文书的,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

第四十条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公证申请、拒绝公证、撤销公证文书或者不予撤销公证文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公证文书的效力

第四十一条公证文书自出证之日起即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第四十二条经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文书,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认定事实的根据。但人民法院认定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七章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公证人员依法办理公证事务,必须保证公证文书的质量,不得违反公证真实、合法的原则,不得兼任与公证员职责相违背的其他职务,不得利用办证之便非法索取、收受金钱、实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六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定标准收费。

公证机构、公证员有法律援助的义务,对符合公证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减免收费。

第四十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赔偿、公证文书质量监督、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四十八条公证机构应加强经费管理,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赔偿基金和福利基金,接受财政、审计、物价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至1年的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公证管辖的规定办理公证事务;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公证收费标准;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公证程序出具公证文书;

(五)因过失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文书;

(六)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经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撤销而不予撤销的。

第五十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国家、集体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并追究公证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出具虚假公证文书,或者因过失出其错误公证文书;

(三)利用执业之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侵吞、挪用提存款、物或者公证机构保管的其他财物;

(五)其他违反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证机构出具错误公证文书,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公证员追索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文书或者导致公证机构出具错误公证文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其追偿。

第五十二条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被依法撤销的,应当将收取的公证费退还申请人。但由于申请人的过错造成公证文书被撤销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申请公证而未进行公证,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冒用公证机构、公证员名义进行证明活动,伪造、变造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05: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202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法律咨询:请问安徽现在可以生二胎了吗?201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怎么规定的?要符合一定条件才允许生二胎。相关法律知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
    2024-02-08
    441人看过
  •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来源:作者:日期:09-12-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合地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本条例施行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经人民政府、司法机关调处裁决生效的,不再重新处理。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后,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处理机关的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为依据,申请土地登记。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行署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林业、水产、水利、水电、农垦、地矿、铁
    2023-04-24
    400人看过
  •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第四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第五条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公开的主体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为:(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二
    2024-01-26
    120人看过
  •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本)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公告第17号(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的权利应当受到优先、特殊保护。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不同形式的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增强适应社会发展与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
    2012-05-06
    289人看过
  • 安徽省农村拆迁补偿条例是什么?
    安徽省国有土地上补偿方式安徽省产权交换式补偿:一、安徽省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二、安徽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有一定的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
    2023-05-22
    294人看过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监察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人民银行各支行:近年来,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规模逐年扩大,基金监管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但是,一些地区由于部门管理责任不明确,相互配合不紧密,基金管理不规范,导致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问题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对社保基金业务经办、专户、征收和支付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协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一、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2)64号)精神,严格执行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各级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监督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
    2023-06-09
    123人看过
  • 安徽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一、五险一金五险一金中,五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2,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3,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是由企业承担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单位所缴比例,各地区、不同的行业的企业略有差别,以当地规定为准。4,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5,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是由企业承担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单位所缴比例,各地区、不同的行业的企业略有差别,以当
    2023-03-21
    477人看过
  •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总则是有什么条款?
    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
    2023-04-13
    461人看过
  •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内容有哪些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
    2023-05-05
    273人看过
  • 安徽省合肥市残疾证办理条件
    一、安徽省合肥市残疾证办理条件(一)办理残疾证必备的条件: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符合国家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二)办理流程:1、评定当日将评定好的残疾表交回县残联,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评定结果的录入评定,对于不符合评定结果的重新予以评定再录入。2、待一批要办理的残疾证全部审核录入后由县残联理事长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并报市残联复审。3、复审通过以后统一打印证件,到市残联办理。4、办理好残疾证统一登记,并保留评定结果备案。再按乡镇统一发放到各乡镇,由各残疾人专委电话联系残疾人本人或亲属到所在乡镇领取。二、残疾证是什么残疾证即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目前,我国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凡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
    2023-05-28
    81人看过
  • 安徽省新法律援助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第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更多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
    2023-06-14
    498人看过
  • 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10-12执行日期:1999-1-1失效日期:2004-7-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第三章估价程序第四章估价方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品估价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赃物、罚没物、纠纷物。赃物是指查获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所侵占的物品。罚没物是指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没收的物品。纠纷物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案件时所涉及的物品。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管理。第四条委托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物品应当委托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进行估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估价的
    2023-04-24
    480人看过
  •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庄和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三)负责村镇环境保护;(四)建立并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负责
    2023-06-10
    295人看过
  • 城镇土地使用税安徽省管理条例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安徽省管理条例是什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收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划定。第三条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缴纳。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额如下:(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
    2023-04-13
    33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农村公路条例第九条安徽省安徽省实行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8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 安徽省乡村拆迁安置房条例?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21
      依据《土地管理法》乡下人口能够分配宅基地,宅基地隶属集体土地性质。 1、在宅基地上拆迁的安置房通常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安置房属小产权房。 2、有些地方由于城市化进程较快农民已经失去耕地,村庄成为城中村,在拆迁改造时由于住宅房仍属集体土地性质,土地不予赔偿,房屋只补地表上建筑的重置价,拆迁后乡下人口转为城镇人口,在拆迁安置时由政府划拔土地建房安置,其房屋性质相当于经济适用房性质。 3、你要分清
    • 第三十五条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22
      高速公路的经营、服务人员,应当做到合法经营,文明服务,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标准;(二)擅自扩大服务收费范围;(三)拒绝提供合理服务;(四)强制提供服务;(五)刁难或勒索司乘人员。
    • 安徽省就业促进条例第47条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给予就业培训补贴,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2015年安徽省信访条例第11条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6
      信访人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走访的,接访国家机关应当告知其有权受理该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并劝其返回;不听劝告的,其住所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劝其返回。信访事项依法经复核机关复核终结后,信访人不接受复核意见并到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者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