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参保职工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1、门诊统筹
人员类别在职职工退休(职)人员建国前老工人起付标准1200元1000元200元补助比例社区医疗机构70%75%100%其他医疗机构60%65%95%最高支付限额200030004000
2、门诊慢性病
在职职工
退休(职)人员
70岁以上
退休人员
建国前
老工人
起付标准
1000元
800元
600元
无
补助比例
社区医院:70%
非社区医院:60%
社区医院:85%
非社区医院:75%
社区医院:95%
非社区医院:85%
社区医院:100%
非社区医院:95%
补助限额
(人/年)
Ⅰ类
2000元
3000元
3500元
4000元
Ⅱ类
4000元
5000元
5500元
6000元
Ⅲ类
10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序号病种为准)以上慢性病,在原最高补助限额基础上增加2000元。
3、慢性丙型肝炎门诊干扰素α治疗限额补助
慢性丙肝患者在门诊进行抗病毒治疗时使用干扰素α(含普通和长效)的费用实行限额补助。补助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比例支付,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200元,超出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每月限额费用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患者在干扰素α治疗期间可同时享受丙肝“门慢”待遇,其辅助检查、治疗和用药的费用可纳入丙肝“门慢”限额补助范围。患者住院期间不同时享受此项门诊限额补助。
4、门诊特定项目
表1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待遇表
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个人自付比例
项目名称
补助限额
在职
退休(职)
70岁以上
退休(职)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透析费用
6.3万元/年
无
辅助检查用药费用
1.2万元/年
无
备注
1、最高支付限额:透析费用指透析医疗费限额;辅助治疗费用指医保基金支付限额。
2、享受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再同时享受慢性肾炎和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的门诊慢性病限额补助待遇。
3、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本表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
表2人体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表
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个人自付比例
项目名称
时间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人员
退休(职)人员
70岁以上退休(职)人员
建国前
老工人
抗
排
异
药
物
治
疗
移植手术当年
8万元
无
移植手术后第一年
8万元
无
移植手术后第二年
7.5万元
无
移植手术后第三年
7万元
无
移植手术后第四年及以后
6.5万元/年
无
辅
助
检
查
和
用
药
移植手术当年
1万元
无
移植手术后第一年
1万元
无
移植手术后第二年
8000元
无
移植手术后第三年
6000元
无
移植手术后第四年及以后
4000元/年
无
备注
1、“骁悉”按通用名“吗替麦考酚酯”纳入抗排异药物治疗限额内统一管理。
2、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本表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
表3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表
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个人自付比例
项目名称
时间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人员
退休(职)人员
70岁以上退休(职)人员
建国前
老工人
抗排异药物治疗
移植手术当年
8万元
无
移植术后第一年
8万元
无
辅助检查和用药
移植手术当年
1万元
无
移植术后第一年
1万元
无
备注
1、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在移植术后第一年年底截止,仍需继续治疗的,需经指定医院评估,再到市社保中心医保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后,医保基金参照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对应年限待遇标准支付。
2、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本表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
表4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待遇表
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个人分担比例
项目名称
确诊后时间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
退休(职)
70岁以上
退休(职)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门诊放化疗
(在指定医院申请)
每年
15万元
无
针对性药物治疗
(在指定医院申请)
每年
10万元
无
辅助检查和用药(定点医院直接就诊,无需再申请)
病理确诊当年
2万元
无
确诊后第1-3年
2万元/年
无
确诊后第4-5年
1万元/年
无
确诊后第6年及以后
4000元/年
无
备注
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本表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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