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1:33:17 325 人看过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二)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的。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有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无关。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如下:

1、属于物权;

2、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

3、应根据合同约定使用该权利,进行建设;

4、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1、概念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主要区别是使用权的目的、方式不同。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主体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权,使用集体土地来进行建设的,而国有土地权的主体则是政府;

3、目的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保存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国有土地权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便可以使用,无目的而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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