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原告户籍地是否具有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3 15:12:42 87 人看过

起诉离婚应当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如果被告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具有人身属性,因此对于上述(一)、(二)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至于(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完全更是完全可以适用于离婚案件。

怎么样才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离婚

具备下列情形才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离婚:

1、被告一方当事人离开了其住所地一年以上的时间,此时离婚诉讼案件才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离婚,其原告住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被告是不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地的外国人,一般也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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