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代位权要满足的条件有以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而言属于权利人,且该权利适宜代位行使;须债务陷于迟延;须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
一、代位权成立的原因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但是怠于行使;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有权存在;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害。
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由哪些组成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
第四、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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