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镇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范围,土地使用税在建制镇征收,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对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因此,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是需要批准后才可以执行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一、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范围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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