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告知,特别是关系被保险人重大利益事项的免责条款应予以提示注意和重点说明。然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故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相应损失3万余元。
2013年9月17日4时许,被告颜某驾驶鲁G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一辆晋MB×××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潍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潍胶路某路段时,先与孙某临时停放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鲁R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黑M××××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后与李某临时停放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鲁N0××××重型半挂牵引车、鲁NB×××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该次事故为李某造成车辆损失41088元、所载货物损失12995.5元,为孙某造成车辆损失22937元,营业损失18900元。
经查明,被告颜某为张某的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其驾驶的鲁GJ××××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而其挂车晋MB×××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未投保交强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根据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故而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孙某车辆、货物、营运等各项损失,及确定损失、减少损失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各项评估费、吊装搬运拆检费、施救费共计34857元,被告颜某、张某连带赔偿原告孙某18900元,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另一受害人李某已另案起诉。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投保人声明免责条款部分的签字,非本人签名,故被告保险公司未对被告张某(投保人)就免责条款部分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被告张某均不发生约定效力,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颜某驾驶的鲁GJ××××号、晋MB×××挂车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险额范围内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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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到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仍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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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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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山东在线咨询 2022-05-01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在很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都是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与明确告知义务,那么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这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败诉。 其次是保险合同中多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的制订者,在掌握订立合同主动权的同时,也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着相应的被动义务。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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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3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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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免责?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06一般不可以。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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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3-02-24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