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效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20:14:59 387 人看过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既可以是由协议为之,此时合同当事人一方须经对方同意,目的在于保护相对方的利益不受损;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规定,这主要体现在企业的合并和分立中。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在这里,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是构成合同转让的必要条件,学术界对合同相对人的同意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同意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成立要件,因为概括移转在性质上为多方法律行为,自然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也是概括移转的当事人之一,合同既然是自由意志的体现,如果未经相对方同意,就不能体现出契约之本质。另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人同意并不是概括转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概括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概括转让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转让合同关系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合同关系,但是就转让合同关系而言,仅在转让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效力,相对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因此转让也不是多方法律行为,相对人是否同意并不成为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再则,从合同性质上来讲,相对人同意是法律为了保护相对人利益而设立的规则,因为在概括转让中,他同样也是债权人,如果让与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未经得他的同意,则这样的转让对他不产生效力,相对人可以依照原合同向让与人或主张权利,或作出履行,让与人不得拒绝,而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并未加入合同关系,如果向其主张权利,请求履行其债务,相对人则有权予以拒绝。可见,要想取得概括转让预计之效果,相对人的同意是不可或缺的(这不包括法定情形)。

合同转让的制度解构

债权让与制度的法律解构

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合同(基础行为)和产生债权的行为之间的关系重要而复杂,为便于了解,我们不妨先举一个例子。甲公司(某房地产投资企业)与开发商(乙)在2003年7月15日签订合同,约定由乙于2003年10月2日将某地一栋花园式商品房交付给甲,甲支付价款约为1600万元。甲公司于2003年8月7日又与丙(另一房地产投资企业)签订转让商品房请求权的合同,并于当日把书面通知送达给乙。在本案中,甲和丙之间的转让商品房请求权的合同,实际上是甲将商品房的请求权出卖给了丙,丙将向甲支付1600万元。其中,甲公司和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产生债权的行为;甲和丙之间的商品房请求权转让合同是基础行为,也称为债权让与合同;商品房请求权于2003年8月7日让与给了丙,是债权让与。在这里,买卖商品房的合同提供转让商品房请求权的标的物,转让商品房请求权的合同是商品房请求权让与的原因行为,请求权让与系转让合同生效的结果(相当于有体物买卖合同履行的结果)。

债务承担制度的法律解构

债务承担,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法律现象。当合同义务部分移转时,债务人与承担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履行责任;而当合同义务全部转让时,由承担人负担合同义务之履行,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但此时原本由债务人享有之权利并不因此消灭。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合同,产生债务的合同关系比较复杂,为了便于了解,我们也不妨举例加以说明。甲与乙签订一个买卖电脑的合同,约定由乙交付一台赛扬处理器的Dell牌电脑,标的为5000元,之后乙又与丙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由丙承受交付一台符合条件电脑的债务。在本案中,丙取得债务叫做债务承担;乙与丙签订的移转合同债务的合同是债务承担合同;甲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产生债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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