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连带责任的对象只能是类型,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决定的。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客体必须是物体。由于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这类客体客观上可以分别承担,而不是具体的。特定其不可替代的特点,其他连带责任人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一)、概念对比
在对比不真正连带着人和连带责任之前,我们势必得先熟悉他们各自概念,特征
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基于同一原因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从各自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简易的来概括一下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的区别即
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基于同一原因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只能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特征对比
连带责任
1、各个侵权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2、各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即共为一个行为,即便是表面上的数个行为,也是直接结合成同一个行为,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3、外在责任的整体性;四是共同加害人之间有潜在的内部责任份额关系,依据这种关系,共同加害人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不真正连带责任
1、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
2、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损害而言,具有同一个目的,因此分别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责任的目的都是救济该同一损害,而不是救济各个不同的损害。
3、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
4、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受害人选择的侵权责任人就是直接责任人,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最终地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选择的责任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请求赔偿,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
在上述七种情况下,一般适用不真实的连带责任。此时,虽然其中一个债务人已经承担了责任,但可能不是自己承担的部分责任,其他债务人是可以清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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