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诉讼效果及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20:43:25 187 人看过

代位权的诉讼效果是: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处理。

一、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代位权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延迟;

5、债权人必须保全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要怎样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3、代位权行使后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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