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允许设立的合营企业,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并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合营企业的设立,一般要经过立项、洽谈签约、审批和登记注册四个阶段。
1.立项。
立项是中国合营者向企业的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审批的法律程序。
项目建议书是中国合营者向其审批机关上报的拟与外国合营者举办合营企业的申请。项目建议书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合营对象及其资信情况;
②合营目的;
③经营范围;
④生产规模;
⑤投资总额;
⑥投资方式;
⑦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
⑧主要原材料和燃料的供应;
⑨销售市场;
⑩回经济效益等。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是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对项目的资金、技术、市场、效益等方面的情况作出初步的估算和建议。需要指出的是,初步可行性研究应注意外汇、资金、物资三个平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机构,是以计委为主的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等。
2.洽谈签约。
洽谈签约是中外双方合营者为投资举办合营企业,共同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合同和章程的整个过程。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保证实现中外合资双方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必要措施,是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环节。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批后,中外双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商谈、签署协议、合同、章程等正式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是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合同,是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合同。
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不相抵触的部分,两者均有法律约束力。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一律由政府对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其他机构无权审批。协议、合同和章程均自审批机关批准后开始生效。
3.审批。
合营各方在共同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合同、章程后,由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构正式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申请时,须报送如下文件:
①申请书;
②中外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协议、合同和章程;
④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人选名单;
⑤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工作。批准后,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具备规定条件的,也可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以下简称受托机关)审批。受托机关批准设立合营企业后,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受托机关,统称为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自接到中国合营者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关如发现前述文件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4.登记注册。
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后的30天内,由企业的组建负责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批准证书;
②协议、合同和章程的副本;
③外国合营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件。
合营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合营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三资”企业法包括哪些?
三资企业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三个部分内容,主要针对于含外资成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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