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严格管控无证经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5:22:48 398 人看过

严格管控无证经营

为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进一步落实《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日前,农业部通过公布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同时,《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农药管理条例》的配套条例也于8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6章31条,明确了农药经营需要许可,对于无证经营予以重罚,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办法》明确,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办法》还对一般农药经营者的条件和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分别从学习经历、农药经营区域、设施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规程、工作经历、经营布局等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定。同时明确,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明确农药追溯制度。《办法》明确,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方可经营农药。为保证农药经营可控可查,需要经营者具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

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于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规行为,如:不履行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等等,《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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