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查公司的账?
有些应付款的呆帐,对方即已不存在,就应作为收入上交,决不能挪用或与其他不应开支的项目相抵。暂付或借款,不能非法报销变相贪污。还有些往来帐,是以条代帐、以单代帐,有些把债权和债务混记一团,核对不清,差额一报了之。这样最容易制造混乱,使混水摸鱼的现象发生。
二、入股后是否可以查看公司账目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此外,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在被拒绝后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此外,《公司法》第117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这些都有利于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情况和信息,从而能够及时维护自身利益。
三、整体查账的把握
贪污贿赂案查账不像其他部门的查账,一般是在有举报、有线索或侦查部门自己经营线索时,才会接触有关单位,进行查账,目的性非常强。这就决定侦查部门的查账,要有计划、有目的、且要具备一定的查账经验,同时,查账时间不能太长,否则不利于侦查,对被查单位也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毕竟,检察机关不像审计、财政等部门有充足的时间对账进行全面、仔细清查。因此,侦查人员在查账时,要做好以下几点:
(1)一般要先了解被查单位的整体收支情况,收支项目,然后查看总账及明细账,看是否有存在收支总额增减异常的情况,如有,则可能出现,私设小金库、或集体私分、共同贪污或送礼行贿的违法违纪的情况。
(2)查看往来账,往来账反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交易情况,很多贪污贿赂案件作案是通过往来账加予掩饰。如虚列工程、采购项目,把公款转出,进行私分贪污或行贿等犯罪。因此核对往来账中挂账金额较大的单位或个人的经济交易情况是否属实,所列的交易金额是符合市场行情,有无异常。如我院前几年所查办的县农业开发办汪某挪用公款一案就是这样发现的。当时,侦查人员在核对农业开发办下拨项目资金往来时发现,有一笔30多万元拨付资金有疑问,经调查,该项目虚构,对方根本没收到这笔钱,从而发现汪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这一犯罪事实。
(3)有针对性的查账,即举报或线索有明确的项目或内容,这样可直入主题,核实举报或线索所反映的情况。然后以此为切入点,再对该单位的账进行整体核查。如县经廉公司案,我们根据举报的内容,有针对性的核实了举报所反映的黄某涉嫌受贿的犯罪情况,然后对该公司的账进行整体核查,最后发现,黄某还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4)结合被查单位财务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财务账进行核查。由于会计核算期间不一致,单位记载的银行账与银行对账单之间往往会产生一些不一致的款项,比如银行己收、单位未收,银行己付、单位未付等等,在会计称“未达账项”。会计实务中,要通过制作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来查找产生未达账项的原因。有的犯罪分子正是钻了未达账的空子,将记载贪污挪用款项的会计资料长期置于账下,逃避监督。另外,现在不少单位的财务人员或领导在本单位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的前提下,直接从账户上挪用公款,在财务账上根本不反映出来,以掩饰犯罪事实逃避打击。我院在侦查经廉公司一案中,通过对县房管局所管房屋维修资金账户、经廉公司账户、房产公司账户银行交易清单的核查,发现这几个账户之间有些数额很大的往来在财务账上没反映,经过调查发现黄某涉嫌挪用公款几百万元犯罪情况。
(5)对报账员的备用金账户及其他用于管理公款的账户的银行交易清单进行核查。近年来,行政单位及条管单位大部分都实行了报账制。大部分单位都不再自己管理资金账户,都是通过单位报账员报账,这样报账员手头上就有一点备用金,并在银行开户,大部分以个人名义开户。同时备用金账户还保管单位的一些暂收或还没正式上交的应收款等。由于是私人保管公款,就容易出现经济问题。所以对这些账户的核查也很重要。我院在查办万载中学孙某挪用公款案时,就是通过核查孙某的个人账户(公款私款混在一起)发现她涉嫌挪用公款进行炒股这一犯罪行为。
四、具体办案查账取证的方法
(一)对虚支虚报的调查取证
在侦查实践中,采取虚报冒领手段进行贪污的案件,大都发生在直接经手或管理财物的人员中。他们为了贪污公共财物,往往采用伪造凭证、使用作废的凭证进行报销,或者勾结他人开具假单据、虚增数量进行虚列、虚支的手法共同贪污。对该类贪污行为,在侦查中应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查账:
一是审查可疑凭证的来源,看所报销的票据是单位还是个人出具的,有无收款人的姓名或印章。查看票据是单联填开,还是几联并开,如是单联填开,有可能是虚假的。
二是审查所报销的票据与费用支出的关系,看费用支出是经常性还是偶然性的,是否正常支出,有无反常现象。如在侦查万载中学案件中,发现万载中学食堂账中有一张7000元的采购食用油的发票,通过对食堂账的分析,发现这笔交易异常,应该不是正常支出。通过调查最终发现这7000元虚假支出,真实用途是用于过节给有关单位领导送购物卡支出。
三是注意审查款项支出的流向和形式,所反映项目是否真实发生,是否人为从中作弊。在侦查罗城镇政府干部宋某、简某共同贪污案中,在罗城镇敬老院财务账上发现有一张4万多元光荣室的筹建发票。据实地观察,敬老院内确实有一间所谓的光荣室,但只挂了一个牌,里内没什么实质性的东西,根本不需花费那么多钱。经进一步侦查核实,这4万多元是虚构,实质被宋某、简某等人黄共同贪污了。
四是将支付货款与所购货物进行核对,从货物数量上综合判断收支的真实性,然后从账目中审查出的疑点着手,与领款人或单位核对,获取有无虚报的依据。如在侦查万载中学案件中,侦查人员通过对万载中学总务处账务的核查,发现一张20000元的购粮发票有疑点,于是就对那段时间万载中学所购粮食的付款情况与粮食入库情况进行核对,最终发现这20000万元是万载中学总务处为处理过年一些送礼的支出而虚开报支。
(二)对多收款少记账或只收款不记账的调查取证
从侦查实践看,这类案件的作案手段大都是直接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他们有的是收款后开出的票据不入账,有的只写收条不开票,有的内外勾结一票两开进行贪污。针对这类贪污手段,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查:
一是将收款人员与交款人保存的单据相核对,核出差额追去向。
二是笔数、金额相核对,核出差额追去向。
三是与交款当事人相核对,将证人证言与其他资料相核对。
四是从内部牵制制度找疑点。内部牵制是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要求物、钱、账、管理分别由不同的人负责,以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否则易被人钻空子,因而要从分析会计资料上有无疑点着手。如县中医院王某、熊某共同贪污案,也就是其内部在进行财务核查时,发现住院部收费总额与财务记账总额有差额,从而发现这一案件的。她们俩人利用一个是出纳、一个是会计的职务之便相互勾结,将县中医院所收的医疗费,采取抽出部分发票不入账的方法,几年的时间内共贪污医疗费80多万元。另王某利用一个人收取店租等其他收入的便利,将部分其他收入直接截留,从而贪污公款7万余元。
五是从单位的财务管理入手,查找疑点。单位财务管理混乱是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重要诱因和条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账务证据属于书证的范畴,是证实该类犯罪案件的物质载体,承担着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功能。
(三)对涂改票据的调查取证
采用这种手段作案的大多是有条件接触票据报销的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他们有的相互勾结采用大头小尾作案,所谓大头小尾,就是存根联、记账联上的数字小,收款联上的数字大,然后将正联撕下另写或隔开套写;有的直接在票据上涂改,涂改方式主要采用褪色后涂改,或者添加数字或金额,以及内容不一致的套写等等。这种票据往往有极大的隐蔽性,一般不易发现。对这种作案手段,在查帐时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将单据本身反映的内容、笔迹、色泽相核对,看是否一致。
二是票据与交款人的原始底联相核对,看是否一致。
三是票据所反映的数量与实物相核对,看数量是否一致。
(四)对私设小金库的调查取证
为了不受监管违规违法使用单位资金,侵占公款,一些犯罪分子便想方设法截留收入来满足这方面的开支,这些被截留的收入通常被称之为“小金库”,包括贪污、福利、请客、送礼支付等。小金库名义上是为集体,而实际上是为隐形私利服务,也给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大开了方便之门。对小金库在查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支出单位的账目与收入单位的账目互相对照,核出差额,看是否入账。
二是审查单位设立的账薄与科目是否合法。
三是将支出账与库存账目对照,看是否存在差额,差额是否入账。
四是检查销售物品或门类繁多的各种扣款、罚没款、单位存款利息以及合理的回扣是否入账,以便发现“小金库”。如,在侦查县经贸委郭某贪污一案时,发现当时县经贸委有部分收费,但在对公财务账上没反映,于是发现了县经贸委私设了“小金库”,由郭某保管,其中“小金库”的部分款项由于时间久,没有相应正式的记录,只有郭某一个人知道了,他就把这几万元公款私吞了。
(五)对贿赂犯罪的调查取证
贿赂犯罪双方在案发前、后均是利益共同体,受利益趋动,往往在案发前就订立“攻守同盟”,并在案发后竭力掩盖。贿赂犯罪尽管是一对一进行的,方式隐蔽多样,但仍能找到一些定案的间接证据。对贿赂案的查帐取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查业务往来的财务书证材料。
二是从单据凭证上找疑点。业务单位非法报销的各种费用,一般会在财务凭证上留有疑点。这类案件的特点:首先,经手人或证明人一般是财务人员或与受贿者业务上联系紧密的人;其次所报销费用,凭证张数多金额较小,其中餐饮费、汽油费、修理费等凭证居多,且相对集中。
三是从公司记账规律找疑点。大凡公司、企业不正当的大额费用支出,要么根本不列入账簿,要么以各种“日常名目”列支,把握了公司、企业的记账规律,查账就往往成为侦破案件的突破口或为贿赂犯罪获取书证的重要手段之一。如在侦查县房管局案件中,黄某三次向临川公司万载项目部所索要的现金,由于项目部没办法入账,只能由负责人钟某(也是经手人)以自己的名义向项目部开借据借款,并在上面注明此款拿给黄某。这样这几张借据可作为黄某索贿的证据。
四是从凭证内容上找疑点。凭证内容是指各种原始凭证上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它是贪污贿赂犯罪最容易利用的作案平台。他们在追求凭证形式合法的同时,也会留下种种疑点。侦查的直接方法就是判断其凭证内容是否符合常规,是否合法、合理。
(六)对收受商业回扣的调查取证
回扣主要发生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商业贿赂犯罪因商业活动而发生,回扣是商业贿赂“实惠”而“安全”的主要手段,商业活动的长期性决定了该犯罪活动也具有规律性和连续性。笔者认为,对回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查标的总量,是一次性的进货采购,还是长期或者多次的。
二是查回扣的扣率,是明扣率还是暗扣率。
三是了解回扣行规。任何贿赂犯罪都有其一定的规律性,先摸清其贿赂的行规,即回扣占总值的比例、方式等,如医务人员收受医药器械代表的回扣和贿赂的时间绝大多数在月底,且回扣比例也随行就市,在价格没有波动时回扣比例也稳定不变。例如在查办宜丰县中医院系列案时,药剂科长、分管副院长与医药、器械公司经销商合谋,按销售额3%—5%的比例提取回扣,共收受经销商23次贿赂,合计现金20余万元。
四是查回扣有无上交单位,或入小金库,是部分或是全部上交,还是个人占为已有。
总之,贪污贿赂案的查账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既要精通查账方法、财务知识,又要熟悉行业特点与规律,从而为侦破全案提供导向。不管犯罪分子如何狡猾,总会留下蛛丝马迹。只要我们不断加以学习,在熟练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学习法律以外的知识,学习财务知识,掌握查账技巧,学习社会知识,掌握行业特点。只要我们能够勤于思考、善于总结,一定能够提高我们的查账水平,提高我们查处职务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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