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如下: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3、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闲置土地认定和土地闲置费计征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依法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土地闲置费计征工作,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我市建设用地管理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问题。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建设用地批准书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和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均按用地面积计算;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是指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投资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额和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中直接工程费用为计算依据,不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文件,是指以下4种文件:
1.1992年7月市国土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合署办公前,市规划局发出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
2.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
3.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建设用地通知书》;
4.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关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通知》。
(三)下列6种文件,如规定了有效期或规定期限,可以作为确定土地闲置之日(即土地闲置期间起算之日,下同)和计算闲置期间的依据:
1.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同意延期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文件;
2.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限期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文件;
3.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同意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单位)的文件;
4.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同意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文件;
5.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依城市规划调整用地范围、用地性质等文件;
6.用地单位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前,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拆迁许可证》和同意拆迁延期的文件。
(四)房屋建设项目只进行旧房拆卸、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基坑支护等,未实施基础工程(含桩基础、箱型基础)、地下室等施工的,不视作已动工开发建设。
(五)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其闲置之日认定办法如下:
1.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其闲置之日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届满之次日。
2.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其闲置之日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满一年之次日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之次日。
3.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其闲置之日为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之次日。
(六)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其闲置之日认定办法如下:
1.超过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届满之次日为土地闲置之日。
2.在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内,用地单位取得本通知第一点第(三)项所列6种文件的任一文件,各文件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的最后时限届满之次日为土地闲置之日。
二、关于土地闲置期间计算问题。
(一)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期间分段的,各段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分别按一个月计算。
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处置的,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规定期限届满之日,中止计算土地闲置期间;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规定期限届满土地仍然闲置的,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次日恢复计算土地闲置期间。
按《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处置的,在批准临时使用期间,土地闲置期间中止计算;临时使用期届满未按原批准用途动工开发建设的,自临时使用期届满之次日恢复计算土地闲置期间。
(二)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期间分段的,各段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分别按一个月计算。
超过通知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有关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取得本通知第一点第(三)项所列6种文件中任一文件,自发文之日至该文有效期或规定期限届满之日中止计算土地闲置期间。有效期或规定期限届满之次日,恢复计算土地闲置期间。同意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同意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依城市规划调整用地性质的文件,没有规定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的,不中止计算土地闲置期间。
闲置土地按《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方式处置,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土地又闲置的,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重新认定闲置土地,不累计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的土地闲置期间。
三、关于土地闲置期间终止计算问题。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指闲置土地,按《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方式处置被收回,土地闲置期间终止计算;动工开发建设面积超过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且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用地单位报经认定机关确认后,土地闲置期间终止计算。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指闲置土地,按《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方式处置被收回的,土地闲置期间终止计算;按《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方式处置,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认定闲置土地的土地闲置期间自《建设用地批准书》发出之日终止计算。
四、关于土地闲置费计收问题。
(一)闲置土地自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闲置之日起,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一年的,按土地闲置期间计收土地闲置费。
(二)土地闲置期间中止的,土地闲置费暂停计征。
(三)土地闲置期间终止计算的,土地闲置费停止计征。
(四)土地闲置期间分段的,分段计征土地闲置费。各段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分别按一个月计征。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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