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户主是否拥有一切使用权和所有权
宅基地户主是拥有一切使用权,但不拥有所有权。
在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条件:
1.转让行为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2.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3.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4.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使用证办理户主变更手续一般需要准备原户主的变更申请、新户主的过户申请、双方签订的有关房屋赠与或者买卖协议、双方的户口本及身份证明、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原户主持有的原土地证等,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变更登记。
5.注意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变更必须是与房屋的所有权一起进行,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转让行为。
三、宅基地出卖的程序
具体农村宅基地买卖的必要程序为:
1.宅基地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宅基地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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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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