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气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09:44:25 286 人看过

一、供用气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别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合同编规定供用合同的供应人限于承担一定的以社会服务为目的的公益性法人单位,并且具有行业垄断性。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均承担着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职能,并在一定范围内独家经营,处于垄断地位。

(二)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

电力、自来水、燃气及热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是人们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资保障。它们均属于特殊商品。以电力为例,电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商品,但它又是客观存在并能发挥一定效能的物质。电力不可储存,电力供用合同的履行具有产、供、销同时完成,持续供给的特点,不存在一般买卖合同中的退货问题。

(三)合同内容的特殊性

电力、自来水、燃气及热力均是国家重要的物质资源,供用合同的签定及履行关系到国家资源的分配及利用,因此国家对供用合同进行一定的计划管理。供用合同内容受行政干预的因素较多,如标的物的价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均应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合同条款不得与它相抵触。国家还成立专门的机构对供用合同进行监督与管理,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及国家计划的执行,所以供用合同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

二、签订供用电合同有何作用

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作用如下。

(1)供用电合同是确立供用电关系的法律形式。

(2)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与客户协作的纽带,是电力供、

用联系协作的工具。

(3)供用电合同是促进供电企业和客户改善经营管理、加强

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

(4)供用电合同是国家管理供电企业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

三、买卖合同的特征

法律分析: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四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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