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新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这一新的案由。日前,福州市中院受理了首例这种类型的案件。
原告漳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公司”)与被告福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公司”),均是生产销售电子时钟的企业。郑先生是福州公司的股东及技术人员。
2005年至2007年间,福州公司将与进入公知领域的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的外观设计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
2009年,郑先生和福州公司向福州市中院起诉漳州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要求巨额赔偿。漳州公司不得不启动了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退出这一市场。
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经审查,宣告:郑先生和福州公司所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漳州公司认为,郑先生和福州公司的恶意诉讼行为致使漳州公司在同行业中的商誉下降,原有客户及潜在客户流失,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造成了重大损失。本月初,漳州公司一纸诉状将福州公司和郑先生一同推上被告席。
目前,福州市中院已经受理此案。(陈鸿星、田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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