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有可能性,即数罪都是有罪免刑,全案方可有罪免刑。
在现实中,可能性几乎为零。一个正常的案子要经过公检法三家的审查,公安立案阶段要审查,符合立案标准方可立案,侦查终结时,部门还要讨论,领导还要审核,然后决定是否移送到检察机关;同样,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要审核,承办人要提出意见,部门要讨论,疑难的还要上检察委员会讨论;如果是这样的案子,大概早就停下来了,不太可能移送到法院的,这岂不是笑话一桩?
因为,有罪免刑是指:罪名成立,但鉴于情节轻微而免予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几个罪都是这种情况,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大概是撤案了;即使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大概也会作出不起诉处理了,又何必移送到法院去?如果是单独一个罪名的,移送的可能性倒是有的,数罪,都是可能免刑的,反而是不太可能移送的。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罪的,正常情况下,更多的是轻易不得判处缓刑!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一、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湖南省**工程集团巨贪蒋*萍,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与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如: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强奸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的数刑中总和刑期为十九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十九年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为九年,该犯的实际执行期应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期。
三、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
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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