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冉雄辉到南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共同生活了8年的残疾妻子黄秀琴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同意离婚;2、夫妻共有的2套房屋各分一套;3、冉雄辉每年付给黄秀琴7200元扶养费。冉雄辉预支黄秀琴1年扶养费后,法院制作了调解协议书,2人签收后结案。
2007年,冉雄辉没有按约支付扶养费,黄秀琴多次催促,冉雄辉只给了3600元,并明确表示今后不再支付。2008年4月,黄秀琴再次催促冉雄辉支付扶养费。冉雄辉声称没钱,还说已把房子赠送他人。黄秀琴调查后证实,冉雄辉确实于2008年2月15日将房屋过户到了他姐姐冉昕萍的名下。
2008年7月,黄秀琴到南丹县人民法院状告冉雄辉、冉昕萍,要求法院撤销冉雄辉的赠与行为。今年1月13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冉雄辉为了逃避履行对残疾前妻的扶养义务,将自己的房产送给他人,其赠与行为无效,遂判决撤销冉雄辉对冉昕萍的房屋赠与合同。
冉雄辉与冉昕萍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5月4日,河池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决,驳回了冉雄辉与冉昕萍的上诉。
法理评析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冉雄辉与黄秀琴离婚后,依据法院生效调解书的约定,负有扶养黄秀琴的义务。冉雄辉将房产赠与给姐姐冉昕萍,致使自己无法履行对黄秀琴的扶养义务,损害了黄秀琴的利益。因此,黄秀琴依据上述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冉雄辉赠与房屋的行为,获得了两级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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