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农转非”的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2:33:52 295 人看过

本文分析了农村集体土地“农转非”补偿纠纷,对此有不同看法。一些观点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办发〔1997〕16号》,《新中国成立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桂发〔1994〕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通知关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广政办发[1997]5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广政办发[2001]191号)。主要包括:1。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倡导“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即对不属于全家的农民迁入设区的城市,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收回“农转非”农民的责任地。当然,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承包人将自愿退出责任领域,并依法得到许可。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适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广西地方性法规《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土地所有人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安排使用:一。农业户籍变更为非农户籍后,房屋拆迁后腾出的责任地(地)、水面、私有土地、私有山丘和宅基地,实行承包经营。……本法是1992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律。由于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广西是少数民族自治区,中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不适用于少数民族自治区。有地方性法规的,集体土地所有人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我们认为,首先,用人单位在承包期内不得擅自收回土地是土地承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产权保护。只有承包人全家搬进设区的城市,成为非农户,发包人才能收回已批给农民的土地。另外,集体土地所有人作为用人单位,无权收回已确认的土地。其次,虽然农民在承包期内可以自愿将承包地返还给用人单位,但必须有合法的形式要求,即承包人应当提前半年书面通知集体土地所有人。因为承包人退承包地是一件大事,应该非常慎重,一定要写下来。随着《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得到法律的确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收入得到法律的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五十八条规定:“任意截留、截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的,应当返还。”。既然法律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张土地权利出让人的利益应该体现在经济上,为什么农民退出集体,即放弃成员权时,就不能体现在经济上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迁入他市”,户籍非农业的,承包的耕地、草原应当返还用人单位。承包人不归还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草原。”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可以自愿将承包地退还发包人。承包人自愿归还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归还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索取承包地。”从以上两条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强调了发包人收回承包地的权利,进城农民返还承包地的义务,以及返还承包地的农民享受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条件再次承包权,只是忽视或回避了退出成员权农民的利益补偿。从理论上讲,这种立法既违背了法律所强调的公平正义原则,也违背了经济学中最基本的理性经济假设。

农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依据。如果能够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其分配补偿的条件也会明确,其他问题也会迎刃而解。征地补偿金是多少?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经济、文化、国防建设和社会公用事业的需要,对非国有土地强制有偿取得和使用的行为。目前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上。征地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征地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殊损害,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的制度。从概念上看,征地补偿是对“被征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特殊损害”给予的,即补偿是因土地损失而造成的损失。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征地补偿制度,以补偿原土地所有者的损失。一般来说,合理的征地补偿可以由土地所有者获得,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征地费,相当于征地价值,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另一部分是土地补偿金额,是对征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的补偿。当然,不同国家的征地补偿制度也不尽相同。它不仅考虑了土地所有者的期望价值,而且还考虑了土地所有者的期望价值。在美国,土地征用被称为“行使最高土地权利”。英国的土地征用补偿是以自愿买卖双方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赔偿原则是平等的,损害赔偿原则是恢复原状。德国土地征用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如下:①土地或其他标的物损失补偿,其标准为征用机关决定征用申请之日土地或其他标的物的转让价值或市场价值;②经营损失的补偿,其标准与其他土地投资取得的收入相同;③征用标的的一切附带损失的补偿。日本对征收损失的赔偿是基于个人支付的原则。

上述国家的征地补偿法规比较具体、明确。征地补偿是对因征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的补偿,是土地所有权价值的体现。赔偿的依据与w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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