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工伤”都享工伤待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9:32:59 184 人看过

工伤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有关的活动时,遭受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赔偿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那么,是不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都能得到工伤赔偿呢?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姚国文说,并非所有工作中的伤害都可享受工伤待遇

受伤后1年内申请工伤

梁成是乌市某公司职工,2013年3月,他在工地上干活时被吊车挤压,致全身多处受伤,左腿截肢。2014年8月,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梁成为工伤。后经鉴定,梁成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四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之后,梁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因公司没有为梁成购买工伤保险,公司支付梁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假肢费等10万余元。

随后,梁成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今年3月底,水区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梁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3万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姚国文提醒,工伤申请应该在发生伤害后,由单位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如果单位不主动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进行申请。申请后,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就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要求工伤待遇;如果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要求重新认定,对复议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自身因素导致受伤非工伤

勤勤在一家印刷厂上班,2014年春天,怀孕已有两个月的她在工作时感到身体不适被送到医院,后流产。她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导致流产,应属于工伤。而劳动保障部门却认为勤勤不属工伤认定的范围。勤勤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勤勤是上班时受到伤害导致流产,根据其产前检查记录、疾病诊断证明等可知,勤勤流产完全是自己身体原因所致。法院驳回了勤勤的诉讼请求。

姚国文说,勤勤的流产虽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两个条件,但没充分证据证明其流产是工作原因所致。也就是说,工作中流产是否算工伤,还要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有些流产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怀孕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流产等个人损伤的,可已认定为工伤。

姚国文补充说,不是所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的伤害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因自身因素导致的伤亡,一般得不到工伤认定。

醉酒工作死亡不是工伤

张位是乌鲁木齐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2014年6月初,张位在修下水道时摔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位的死因是醉酒后摔伤。事发后,物业公司为张位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张位醉酒后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张位的家属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审查了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最后认定其行政行为合法,张位不构成工伤。

姚国文说,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一次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也确认,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张位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需要注意的是,业务员为了业绩喝酒导致损伤,领导明知员工有疾病还强迫其陪客户饮酒受到伤害等,另当别论。

职业病认定需在范围内

李玲在一家媒体工作11年,负责打字照排。去年,李玲被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她认为自己的病是工作造成的,她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驳回了其申请,因为腰椎间盘突出不属于职业病目录中列明的103种病。李玲随即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因李玲没能提交其伤害是因工作事故造成伤害的有力证据,也未能提交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是合法的。法院驳回了李玲的诉讼请求。

姚国文说,工伤中所说的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在确定职业病的过程中,只有诊断出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如长期从事矿工作业得了矽肺、尘肺等。一般来说,长期伏案工作导致的腰椎间盘突出不被认定为职业病,因为该疾病并不存在于职业病名录中。意外事故导致的工伤范围要远远大于职业病,如果在工作中因扭拉导致的腰椎间盘突出会被认定为工伤。

因工作引发事故,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时,需要第一时间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姚国文说,工伤申请和认定中有着严格的时间和举证要求,如果错过了时间,则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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