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留置权有哪些含义以及特点
船舶留置权的含义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的特点如下:
1.法定性。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船舶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签订设定该担保物权的协议。
2.标的的特定性。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依修船或者造船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船舶,不包括海事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3.占有的先决性。占有当事船舶是享有和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先决条件。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4.优先性。船舶留置权的优先性体现为:狭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后、船舶抵押权之前;广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后,一般海事债权之前。
二、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于哪些情形
1.船舶留置权法律适用问题的产生留置权是债权人占有他人动产,而在有关该动产所产生债权获得清偿前,得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债权受偿之法定担保物权。
2.船舶留置权即以船舶为标的的留置权。基于公平原则,现代各国民事立法普遍规定了留置权制度。民法上的留置权起源于古罗马法规定的恶意抗辩权。古罗马法规定的恶意抗辩权为权利人拒绝为给付的债权性权利,不具有物权的效力。近现代国家的民事立法在规定留置权制度时,多少受中世纪商事习惯法具有物权效力的商事留置权观念的影响,导致各国在留置权的立法体例和制度适用上的差异,形成债权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两种不同的留置权制度。
三、船舶留置权条件
1.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
3.动产应为债务人所有,但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其无处分动产权利的除外;
4.债权已届清偿期或虽未届满但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
5.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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