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可要求赔偿房屋差价解除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成立,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因出卖人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出卖人因法定解除而会获利,不应支持房屋差价损失赔偿。解除买卖合同能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视情况而定。
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
2.卖方明示违约;
3.房屋先卖后抵押的;
4.一房二卖的;
5.出卖人隐瞒无证售房、房屋抵押、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7.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8.面积误差比超过3%;
9.过分迟延交付房屋或产权过户。
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哪些手续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通知解除手续,即一方应当向另一方发出退房通知,售房者在接到退房通知15日内为购房者办理退房手续、退还购房款于购房者,购房者依约返还房屋于售房者。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n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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