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法院可以不受理离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17:02:54 485 人看过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下离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

(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在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

(3)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4)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5)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离婚案件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包括: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1、起诉离婚的情形与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相对应。具体来说,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包括: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间;

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2)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适格的管辖法院:

(1)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具体的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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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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