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案件包括:因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因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案件包括:
1.因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因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下 落 不 明 案 件 】 原 告 住 所 地 与 经 常 居 住 地 不 一 致 , 如 何 起 诉 离 婚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应当亲自到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申请。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需要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此情况下,原告需要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离婚或者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如果被告拒绝或者不配合诉讼,原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结婚,以及双方存在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纠纷。如果被告未能出庭或者拒绝接受法院传票,法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并依法进行判决。
总之,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需要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离婚或者无法达成离婚协议。被告则需要出庭应诉,接受法院传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此情况下,原告需要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离婚或者无法达成离婚协议。被告则需要出庭应诉,接受法院传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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