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自愿离婚需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出具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包括自愿离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离婚协议书且协议书中载明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以及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如果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也可以在民政局当场按统一格式填写。
三、离婚登记的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四、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双方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离婚登记条件是什么?
离婚登记条件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离婚登记申请。因此,离婚登记条件包括:双方自愿离婚、没有重婚、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另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或者女方提出离婚后六个月内男方未采取离婚登记申请的,男方在无过错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出具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登记条件包括自愿离婚、没有重婚、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同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男方提出离婚后六个月内男方未采取离婚登记申请的,男方在无过错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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