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定残后的护理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根据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填平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方某死亡后未产生护理费,无损失,即无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既要保证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妥善的救济,又要保证不使加害人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不论如何理解法律,也不论法律规定是否明确,不背离常识是法律适用的底线,让加害人承担不再发生的费用,有违公平正义原则。
工伤护理费与工伤抚恤金可以同时拿到吗?
问:工伤护理费与工伤抚恤金可以同时拿到吗?工伤护理费每年是随着上年度当地工人月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变化吗?若是,请问,具体的依据是什么?
答:工伤护理费与职工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享受对象是不一样的,因此某一对象是不能同时拿到这两种待遇的。根据市劳动局并劳险函字[2000]64号文规定,工伤护理费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月分别按253元、203元、152元支付。已列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工伤退休人员享受的护理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列入统筹的工伤职工享受护理费的,由企业按规定支付待遇。调整以省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为计算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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