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期借款是指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增加固定资产而向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款项。企业应设置“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
(2)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设置“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借入的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②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金额,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③归还长期借款本金时,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应计利息金额,借记或贷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长期借款的摊余成本。
一、停工损失的账务处理。
企业为了掌握停工损失对产品成本的影响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加强对停工损失的控制和分析,可以设置“停工损失”科目,对停工损失进行归集和分配。该科目应按车间设立明细账,账内按成本项目分设专栏或专行,进行明细核算。停工期间发生的应该计人停工损失的各种耗费都应在该科目的借方归集:借记“停工损失”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等科目。因此,在单独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中在编制各种耗费分配表时,应该将属于停工损失的耗费,加填借记“工规失”科目的行次而在制造费用的费用项目中,则可不设立”季节性和修理期间停工损失”费用项目。
归集在“停工损失”科目借方的停工损失,其中应取得赔偿的损失和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应从该科目的贷方分别转入“其他应收款”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借方;应计人产品成本的损失,则应从该科目的贷方转人“基本生产成本”科目的借方。应计人产品成本的停工损失,如果停工的车间只生产一种产品,应直接记人该种产品成本明细账的“停工损失"成本项目;如果停工的车间生产多种产品,则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一般采用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分配记人该车间各种产品成本明细账的“停工损失"成本项目。通过上述归集和分配,“停工损失”科目月末应无余额。在不单独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中,不设立“停工损失”会计科目和成本项目。停工期间发生的属于停工损失的各种费用,直接记人“制造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这样核算很简便,但不便于对停工损失进行分析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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