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征地补偿方案可不可以申请复议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哪些
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通过分析知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书的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n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n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能否对征地补偿方案提出复议申请?
89人看过
-
申请复议的效力:探讨征地补偿方案的复议问题
268人看过
-
对于土地征收补偿不满意,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10人看过
-
对征收补偿金额不满意可以复议吗
187人看过
-
不服征地补偿多长时间申请复议
495人看过
-
弃耕地可以申请征地补偿吗
235人看过
-
对土地补偿标准不满意,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8投诉不成,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
-
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以向哪个部门申请进行申请?江苏在线咨询 2022-01-2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
-
对保险申请复议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吗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5你可申请复议。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如果你认为保险核定的数额不对,应首先向该劳动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中的行政复议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这是处理此种纠纷的前置程序;如对复议结果不服,可按行政诉讼的要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土地征收补偿不满意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26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
对征地补偿方案能否申请复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0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征地补偿方案不服的,被征收人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